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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废物处置小知识
    2023-12-04
    1901


    众所周知,由于医疗废物具有传染性、毒性和危险性,处理过程需要高度重视,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变成传染源,直接威胁大家身体健康,今天为大家简单科普一下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医疗废物

    (一)定义

    根据《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的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也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

    废物。

    (二)分类

    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规定,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5大类。

    1.感染性废物

    1)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

    2)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实验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

    4)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废弃物。

    2.损伤性废物

    1)废弃的金属类锐器,如针头,缝合针、针灸针、探针穿刺针、解剖刀、手术刀、手术锯、备皮刀、钢钉和导丝等;

    2)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等;

    3)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

    3.病理性废物

    1)手术及其他医学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

    2)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

    3)废弃的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和尸体;

    4)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组织等;

    5)确诊、疑似传染病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

    4.药物性废物

    1)废弃的一般性药物;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  

    3)废弃的疫苗及血液制品。

    5. 化学性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如甲醛、二甲苯等;非特定行业来源的危险废物,如含汞血压计、含汞体温计,废弃的牙科汞合金材料及其残余物等。

    二、医疗废物的处置流程

    医疗废物的处置需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第588号)、《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2019年第二次修订)》等政策规定执行,处理流程通常包括: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四个步骤。

    (一)收集

    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及时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应当根据其特性和处置方式进行,并与当地医疗废物处置的方式相衔接。

    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应符合HJ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二)运送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运输使用车辆应符合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的要求。

    医疗废物运输过程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行驶过程中应锁闭车厢门,避免医疗废物丢失、遗撒。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三)贮存

    医疗废物不能及时处置时,应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贮存设施内应设置不同类别医疗废物的贮存区。

    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贮存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应盛装于医疗废物周转箱/桶内,贮存设施应设置微负压及通风装置、制冷系统和设备,排风口应设置废气净化装置。处置单位对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的贮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a)贮存温度≥5℃,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b)贮存温度≤5℃,贮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c)偏远地区贮存温度<5℃,并采取消毒措施时,可适当延长贮存时间,但不得超过168小时。

    若收集化学性、药物性废物还应设置专用贮存设施。化学性、药物性废物贮存应符合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贮存设施地面防渗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重点污染源防渗要求。贮存设施应设置废水收集设施,收集的废水应导入废水处理设施。

    (四)处置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主要包括高温蒸汽消毒、化学消毒、微波消毒、高温干热消毒以及焚烧或填埋等方式。

    1.处置设施选址有关规范

    1)《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中“4选址要求”4.1“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并应综合考虑设施服务区域、交通运输、地质环境等基本要素,确保设施处于长期相对稳定的环境。鼓励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选址临近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依托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和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

    2)《医疗废物高温蒸汽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76-2021)中“5.2厂址选择”“5.2.2集中处理工程选址还应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a)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地质条件、水文和气象条件;

    b)厂址所在区域不应受洪水、潮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该地时有可靠防排措施;

    c)厂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污水排放、电力供应等条件,并应综合考虑交通条件、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状况、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

    d)厂址应考虑蒸汽供给条件,如需自建蒸汽供给单元,还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e)厂址宜选择在生活垃圾焚烧或填埋处置场所附近。

    2.协同处置有关规范

    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中 “6 入炉废物要求”“按照HJ/T228、HJ/T229、HJ/T276 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消毒处理并满足效果检验指标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可以直接登录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明确列出: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76)进行处理后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登录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通过此次科普,相信小伙伴们看完应该对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有了一些进一步的了解,加强对医疗废物规范化的管理和处置,无论是在保护环境还是在疾病、疫情等预防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下面再看看政府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相关政策要求。

    三、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政策要求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委、省政府、省生态厅、市政府分别印发文件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补齐医疗废物处置短板;进一步提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预留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综合考虑未来医疗废物增长情况,适度超前谋划、设计、建设”。

    (一)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原环保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机构废弃物管理工作。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2020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20〕3号),要求医疗机构严格做好废弃物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等工作。加强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解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不足的问题。

    (三)2020年4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建设,补齐医疗废物处置短板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696号),要求积极推进大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急备用能力建设。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东中部地区人口1000万以上城市、西部地区人口500万以上城市,对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进行评估,综合考虑未来医疗废物增长情况、应急备用需求,适度超前谋划、设计、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生活垃圾焚烧炉、水泥窑补足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短板。

    (四)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以主要产业基地为重点布局危险废弃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加快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健全县域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五)2020年,广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0〕329号),提出“加快补齐我省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有力有序有效补齐我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加快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扩能提质,要加快健全完善县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在推进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新改扩建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本地医疗废物处置能力需求,预留应急处置能力”等要求。

    (六)2021年2月,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4号),要求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推动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体系覆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探索开展小箱进大箱回收医疗废物做法,促进规范处置。依托危险废物重点处置单位,建立区域环境应急处置网络,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七)2021年1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粤府办〔2021〕43号),要求:完善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提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

    (八)2021年12月,《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粤环〔2021〕10号)提出“加快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提档升级,全面完善各县(市、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并覆盖至农村地区,确保县级以上的医疗废物全部得到无害化处置。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完善处置物资储备体系,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九)2022年8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补齐我省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0〕329号),要求有力有序有效补齐我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推动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治理能力。

    (十)2022年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273号),提出补齐危废、医废收集处理设施短板的总体目标,要求推进地级以上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建设,补齐县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短板。

    (十一)2021年4月,广州市印发《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穗府〔2021〕7号),提出加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

    (十二)2022年3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穗府办〔2022〕3号),要求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全流程管理,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健全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进一步提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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